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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3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条、《桂政发〔2014〕7号》文件的规定,符合2007年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站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省际间森林植物以及产品调运检疫委托管理办法》的有关委托条件,由设区市、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向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通过文件委托的方式,将自治区森林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要求书》的审批权限下放给设区市、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
1、从外省调入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
2、调出单位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二)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个人调运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评审评估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2 投诉电话:0779-39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