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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3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桂政发〔2014〕6号》、《桂政发〔2014〕6号》文件的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采集证的核发和出售、收购由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和第十八条要求:
(一)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
(二)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四)工作方案可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三)证明其采集目的或用途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四)实施采伐、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五)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或批准文件;
(六)因受灾或病虫害等特殊原因需要采集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状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七)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提交证明其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的文件或材料。
(八)出售、收购的,提交申请书及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查验或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2
投诉电话:0779-39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