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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3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占用林地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二)经有资质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四)已签订补偿协议;
(五)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六)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已落实;
(七)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材料齐全;
(九)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十)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时间两年以内、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
2、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县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
5、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未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清楚、无纠纷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6、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附图及有关资料(征、占用林地范围在附图中用色笔勾绘并注明林班小班号);
7、依法缴纳林地和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的发票或协议书(临时占用林地的没有安置补助费)。由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8、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发票复印件;
9、被用地单位二个以上的,需填写使用林地类型统计表;
10、使用林地单位委托其它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必须附使用林地单位委托书;
11、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工商执照)。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套。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
十、办理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2
投诉电话:0779-39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