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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3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造纸与木材加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108号)。
三、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除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外的旋(刨)切单板、木片、细木工板等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的批准。
根据桂政发〔2013〕44号文件的规定,"加工胶合板的批准"直接下放到设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市、县的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与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胶合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中、高密度纤维板单线1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二)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加工木材单位消耗的林木资源总量在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范围内;
(三)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四)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从事经营加工木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书;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表;
(三)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个体除外,若企业法人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还需要提供主管部门批文和法人证明);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五)固定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具体意见;
(七)资金证明;
(八)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场地现场查验审核表》
(九)人造板(审核)、旋(刨)切单板、木片项目需增加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单位(个人)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合同(协议)或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十)1寸证件照片3张。
注:需审核上报的材料请交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2
投诉电话:0779-39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