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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3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林木采伐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非林业系统单位(铁路、公路护路林及城镇林木除外)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余重点公益林。
根据《桂政发〔2013〕44号》、《桂林政发〔2013〕28号》文件的规定,委托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自辖区范围内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林木的采伐,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森林、林木经营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第六条管理采伐的有关规定:
1、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国有或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5、其它特殊采伐需提供有关批文,如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综[2009]80号)的规定,按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收缴育林基金。
十、办理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2
投诉电话:0779-39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