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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8365365解读《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12-07


    7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北政办〔2016〕10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办法》起草过程中,市林业局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分别通过去函有关部门、在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网站上公开两种形式征求意见。截至5月20日《办法》征求意见结束之日,市林业局共收到国土、城管、规划等12个部门及公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共计26条。总体上,各方赞同《办法》的基本原则,支持出台该办法。就《办法》的内容,各方提出了若干具体的修改建议。经认真研究,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做好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市林业局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吹响了"美丽中国"的集结号。湿地在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不仅是许多野生动植物的家园,也是孕育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的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为加强对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市林业局组织起草和反复修改、完善了《办法》,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办法》共三十三条,基于"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二、就单个湿地公园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没有必要?《办法》出台后能够解决什么问题?

    当前,我国在海洋保护和森林保护方面都有专门的法律,而湿地保护只能从其他法律中寻找依据。国家林业局于2013年3月28日公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在湿地保护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都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办法,还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为补充。我市制定的《办法》以《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加强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是相当有必要的。

《办法》试行后,将对解决下列问题起到积极作用:一是湿地的盲目开发和改造问题;二是湿地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问题;三是湿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问题;四是湿地污染加剧问题。

    三、湿地公园对公众开放后,游客可能会对湿地造成一些影响和破坏,《办法》怎么样来权衡和平衡这方面的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护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服务区5个功能区。对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比如:保护保育区内除保护、监测以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生产生活、旅游观光等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内可以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通过分区管理,既让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恢复,也充分发挥它旅游等方面的功能和效益。

    四、如果湿地公园内出现破坏湿地的行为,法律责任是否明了?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对应《办法》中相关禁止性规定,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了违反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塘、开矿、采砂、采石、取土、烧荒、修坟、采集泥炭以及生产性放牧;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抓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使用电鱼、水枪喷射等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方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动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商品性采伐林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从事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或不按规定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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