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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6-3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区内、出省运输证;核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虎纹蛙的区内、出省运输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依法获得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三)来源合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要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桂林护发〔200313号)第五条的规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具体分类的材料:

1、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养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出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具不超过其年度批准经营利用种类、数量的证明;

2、动物园之间交换或者展出以及马戏团巡回演出的,凭有关合同和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3、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证明或文件;

6、出售、收购、利用广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或其产品的,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7、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口上报文件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8、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属国家重点保护需抽样上送鉴定或送到指定救护中心、饲养场、动物园等进行救护的,凭处理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批准文件或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2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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