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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6-3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国家重点保护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

(二)属于国家或地方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三)依法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四)来源合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以科研、观赏、试验性等为主要养殖目的的企业,提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文件和材料;

(五)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2

投诉电话:0779-39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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