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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30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负责办理虎纹蛙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的许可证的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种源、原料来源合法;
(二)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资金、设施;
(三)具有从事养殖、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桂林护发〔2003〕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桂林护发〔2003〕13号)的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四)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或材料;
(五)提交与申请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提交资金保障能力或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材料;
(七)提交种源或原料合法来源证明、与种源相对应的引种证明;
(八)防止野生动物逃逸、伤人以及隔离、消毒、疫病防控等安全保障措施;
(九)驯养繁殖的,提交场地布局平面图,规划建设和配备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功能、性能、用途、结构、材质、规格等内容或者技术标准说明;
(十)驯养繁殖的,说明饲料来源或替代解决方案;
(十一)驯养繁殖的,提交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与之相对应的聘用证书;
(十二)驯养繁殖非国家公布的养殖技术成熟可以商业性利用的种类的,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技术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饲养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每个生长周期各生长阶段的主要特点,怎样进行人工饲养,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和提高繁殖成活率的关键技术,提高生长率的主要技术,饲料或替代品来源;常见疾病、各生长阶段特有疾病防治技术;安全措施和应急方案;配备的设施设备;成本核算和市场评估,收益和风险预测;所采用的养殖方式有哪些优点和不足等。
(十三)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国家一级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42
投诉电话:0779-3960603